本作品内容为尊敬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梁法官: 案号为(2024)鲁0203民初5118号青岛诚源顺盛工贸有限公司诉青岛明德信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派刘中峰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结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案涉项目“米蓝公馆”总产值1155640.00元,已经支付 830000元,尚余325640元款项未支付。 2018年,原告与被告1青岛明德信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混凝土泵车、汽车吊、汽车泵等设备租赁,并于主体封顶验收合格,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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