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内容包括:1、 将修缮认定为改建,没有法律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做出的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按照原规划设计进行的恢复性修缮行为,长宽高均没超出,没有增加面积,没有改变用途,是修缮行为,被告将“修缮”认定为“改建”,没有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被告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2、 被告做出“责令,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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