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案情概述) 被继承人王某1与卓某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子塔某。1987年9月29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塔某(5岁)由卓某自行抚养。后塔某随卓某赴美国生活,并取得美国国籍。2010年9月10日,王某1与高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9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王某1于2014年10月16日在山东祭祖时猝死,未留有遗嘱。王某1之父母先于其去世。王某1自有房屋一套。王某1去世后,塔某前往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该公证处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55180号公证书,证明8号房屋由塔某一,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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