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请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浦城县闽龙碎石加工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2023年8月14日,王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某在其经常居住地福建省浦城县莲塘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表现良好。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系浦城县闽龙碎石加工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其从浦城县莲塘镇前往此加工场,必须途经浙江省龙泉市花桥村,而且此加工场地处浦城县富岭镇上桥村,与浙江省龙泉市上垟镇花桥村相邻,且其在加工场工作时常,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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