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1.法院适用率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需要在答辩期满后,进行审前准备工作,实践中许多法院仅仅是进行简单的证据交换并不会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进行庭前准备。因此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实际在法院适用率比较低。 (1)法院自身原因决定 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的案件本身就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如果再增加庭前会议反而容易导致当地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更注重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于这种“程序性”制度,往往容易忽略,通常也只是在庭前进行简单地证据交换。而部分法官也更倾向于“一步到庭”的审理,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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