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共担责任,以及股东或持股规模发生变化时的法律地位;非权利持有人转让:(1)如果股东发生变化或其在公司的参与规模发生变化,只有在商业登记册上列为商业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0条)才被视为商业股份的持有人。如果(新)股东名单在法律行动实施后立即记录在企业登记册中,则企业股份受让人就其与公司的关系采取的法律行动应从一开始就应视为有效。(2)根据上文第(1)款第一句的规定,受让人和转让人应共同承担义务,将受让人视为公司业务股份的任,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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