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 德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某集团下属贸易公司(买方),前期建立合作关系后。经过两天的谈判,以CIF上海条件签订一笔三套化纤机电设备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日期为某年3月20日前。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A公司也在3月18日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A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机电设备是与另外发给天津的另外两套机电设备装在一条船上的。”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A“这条船应在上海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天津”。A公司回复传真答应了我方的要求。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上海港,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2,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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