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内容为现行法律规范中,检察机关就文物保护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对于文物保护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文物保护法,均未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面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遭受破坏时,检察机关更多“借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国有财产等其他公益诉讼来开展监督工作。尽管上述思路不失为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缺位时的替代性选择,但是文物保护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当统筹好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借道”保护仅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将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中,难以实现对文物的全方位保护。, 格式为 docx, 大小1 MB, 页数为1, 请使用软件Word(2010)打开, 作品中主体文字及图片可替换修改,文字修改可直接点击文本框进行编辑,图片更改可选中图片后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换图片,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加和删除作品中的内容, 源文件无水印, 欢迎使用熊猫办公。 如认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可通过邮件:tousu@tukuppt.com提出书面通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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